税收争议需要复议前置的类型有哪些?
日期:2018-08-27 15:23 / 人气: / 发布:admin
税收争议需要复议前置的类型
根据法律的规定,需要复制前置的类型,一般包括如下: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争议需要复议前置的情形,不限于上述的几种,多的可以向地税务机关咨询或向专业公司法律师咨询。同时法律规定,税收争议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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